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
本报记者李慧莲段树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中国的住房市场发展得很快,这两年保障性住房也加快了建设步伐,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与此同时,住房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房价上涨过快、市场秩序混乱、住房质量问题频发、住房保障不足等。”5月15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独家采访时表示,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体制、机制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住房法律体系建设的滞后和法律规范的严重缺失。也就是说,这些年来,虽然一些部门或地方出台了一些住房方面的规章或管理办法,但从法律层级与整体性角度看仍显不足,且明显滞后。
“因此,加快我国住房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目前亟须用法律形式规范住房市场的有序发展”任兴洲说。
现实需要:住房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中国经济时报:看过你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我们发现这一段时间,你对住房方面的研究较多,且一直在强调住房市场法律体系建设的迫切性。可否把这种迫切性说得具体些?
任兴洲:具体来说,就是住房市场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迫切性要求。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得很快,这两年住房保障也加快了建设步伐,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市场的健康就更加迫切了。
尤其是保障房建设方面。去年我国开工了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今年又将有700万套开工建设,加上2010年的500多万套,近几年建设和已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已达2000多万套,“十二五”期间将有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逐步交付使用。到“十二五”末期,我国保障房覆盖的城镇家庭大体上将占到20%。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也亟须相关法律的规范。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中,公共租赁住房的比重就越来越大,2011年开工的1000万套保障房中,约有22%是公租房,而公租房的建设、配租与其他保障房形式有着较大差别,包括资金筹集、公平配租和后期管理等。这就亟须出台关于公租房的管理办法。
近几年,我国住房方面的法律建设已进入了快车道,例如住房保障法正在起草,一些地方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和规范也已出台,全国的公租房管理办法有关部门也在抓紧制定中。
中国经济时报:刚才你说到我国住房市场的法律体系建设已刻不容缓,这是说法律体系建设对住房市场有特别的重要性?还是说住房市场对法律体系有更高的要求?
任兴洲:对法律体系要求高是由住房市场的特性决定的。首先,住房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资料。居民住房水平不仅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且它是个基本民生问题,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带动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障公民“住有所居”是许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目标和主要着力点。
同时,住房又具有不同于一般耐用消费品的特殊性质。第一,住房既是人们的基本生活资料,但从长期看又具有一定的投资品属性,而且由于投资信息不对称,容易产生资产泡沫;第二,住房具有地域固定性等不动产属性,特定地域上的住房具有相对稀缺性或过剩性,不同地域间的住房无法完全替代。另外它的供求弹性小,所以,住房市场价格容易出现较大的波动;第三,住房开发与消费都对金融高度依赖,无论是开发企业的土地购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还是在居民的住房消费、购买环节,都需要依靠大量融资和信贷才能完成,因此,住房领域对金融信贷政策高度敏感,这一特点也使得住房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极易引发金融领域的波动和风险,如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国际金融危机。同时它又是一个带动性很强的产业,对各行业的关联度很高。
所以住房是一个特殊的商品,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和特点,使住房市场以及住房保障都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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