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拟纳入新增法定审计监督事项。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规解读会获悉,《上海市审计条例(草案)》预计下月进入审议程序。
据市审计局局长宋依佳介绍,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门。2009—2011年,全市审计机关共完成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2694个,促进财政增收节支24.06亿元,节省投资87.88亿元,向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32个。
审计事项是审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审计监督任务,保障公共财政健康运行,首先要明确监督事项。为此,条例草案对《审计法》已经明确的审计事项,集中归并为一条;同时,针对本市市情,拟将住房公积金明确列举为审计监督事项,以适应本市住房公积金规模和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管理要求日趋严格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
条例草案新增审计事项,还涉及对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本市审计机关加强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更好服务“走出去”的发展战略。
在新增审计事项之外,为适应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条例草案依据当前有关预算分类,细化了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事项范围。其中,预算执行细分为: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四大类。
对公众关注的审计公开,条例草案给出的一种设想是:由审计组在开展审计期间,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公示所开展的审计项目,以及审计组组长的联系方式。此外,条例草案不仅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公示,还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开展其他审计,也可以进行审计公示。
需要强调的是,审计不仅要揭露问题,更重要的是落实整改,解决问题。本市审计整改在制度、机制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新做法,拟纳入条例草案
规定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时限。条例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之日起90天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以增强审计整改的可操作性。
明确审计机关审查了解审计整改情况的主要内容。
明确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机制。对被审计单位未整改或未完全整改的事项,由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问责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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