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右安门司法所解娜解答:根据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出资赠房落谁名很关键
家住右安门玉林里社区的刘先生和妻子小敏已经登记结婚3年多。刘先生父母在他们婚后出资为他们夫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现在,刘先生与妻子感情破裂,打算离婚,妻子小敏提出对房产进行分割,遭到了刘先生的反对。小敏无奈来到司法所咨询,这套房子有她的份儿吗?
●司法解答
右安门司法所解娜解答:根据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在此案中,落在刘先生名下的房产应归刘先生个人所有,妻子没有分割房产的权利。
[编辑: 姜珂珂]
相关专题:
- 相关阅读:
- 父母出资买房,离婚后如何分割产权?2006-05-15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温州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