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夫妇于2003年出资43万元为儿子买房,如今儿子要离婚,老张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
2003年2月初,老张提出出资43万帮助小张夫妻买房,但要求今后与他们居住,并且与小张立下字据。两年后小张夫妻关系不睦,要求离婚。老张夫妇认为,两人出资购房,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所附义务即是两人在新房内享有居住权,现小张夫妻离婚已成为定局,此房作为小张夫妻共同财产必将分割。遂以小张夫妻为被告,于今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夫妻返还赠与款并根据赠与款在购房款中的比例支付房屋增值部分,或者判令房屋归老张所有,老张夫妇支付小张夫妻房屋差价。对于该诉讼请求,小张表示同意。但徐女士提出异议,表示自己对老张出示的字据从不知情,两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儿子在离婚诉讼中多得财产,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现在房屋是小张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两原告在赠与时提出附随义务,必须征得小张夫妻的一致同意,现两原告提供的用于证明该赠与具有附随义务的《立据》上没有徐女士的签名,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徐女士对此事知情。结合小张夫妻目前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实际情况以及老张夫妇与小张之间的关系,法院不采集老张夫妇在赠与购房款时定有附随义务的主张。据此判决:不支持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