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符合条件的小区变成经济适用房项目,固然可以为银龙公司省钱,但很显然,安怀申不完全是为了照顾银龙公司。
2001年7月13日,银龙公司与南阳市统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经济适用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说,联建项目名为车南小区(风帆三期)。联合开发形式为:银龙公司提供建设用土地和全部建设资金,统建公司负责提供开发用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和办理报建减免手续。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联建项目获得的开发利润全部归银龙公司所有,统建公司只在联合开发过程中获得一定量的开发代理费和场地使用费,支出形式以代理费、场租费、车辆购置费和人员报酬等名义出现。
《合同》规定了统建公司获益的标准:银龙公司因使用经济适用房计划指标而“节省的前期工程费”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时,付给统建公司总额的25%;达到600万元(含600万元)时,付给统建公司总额的28%;达到700万元(含700万元)时,付给统建公司总额的30%(含车辆购置费)。
《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银龙公司出资购买轿车一辆,价值为24万元,由统建公司使用,届时其所有权归统建公司。
那么,统建公司约定的责任又是什么呢?
《合同》规定,统建公司负责提供经济适用房计划指标;负责办理该项目的前期报建手续和费用减免手续等。
《合同》还规定,在3个月内,若受政策因素影响而仍未办妥减免手续,统建公司应承担银龙公司为其提供的车辆购置费和办公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003年12月31日,银龙公司、统建公司和张英绪(南阳市英昌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签订了《关于车南小区(风帆三期工程)急待解决问题的协议》:该项目售房款税后利润的分配,银龙公司占40%,统建公司占20%,张英绪占40%。
《协议》还规定,本着节俭求实的原则,急需配置一辆有形象、价位较低的10万元左右的小车(只含购车费),又考虑到经费的紧张,暂由统建公司和张英绪出资购车,作为股份投入的一部分。
2007年2月2日,统建公司与银龙公司签订了第三份《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合作形式是统建公司提供开发资质、收取有偿服务费,银龙公司出项目所需全部资金,该项目的盈亏及相关责任都由银龙公司单方面承担。
《合作协议》约定,经协商,银龙公司同意统建公司撤出股本金及产生的红利。
那么,统建公司的股本金有多少呢?
《合作协议》说,统建公司前期投入股本金182万多元。其中,统建公司以借款形式支取100万元,双方同意经财务手续将其修订为撤出股本金100万元。经协商,双方均同意对统建公司前期投入的股本金与其产生的红利进行结算。
协商的结果,双方同意统建公司前期投资共分得股本金及红利250万元整(统建公司撤出的股本金100万元除外)。
《合作协议》“其他”项第5条规定,银龙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一次性将50万元汇入统建公司账号,余下的200万元由银龙公司以交付门面房产权的形式支付冲抵(门面房价格等同银龙公司销售同地理位置门面房价格,其中一期商铺100万元,二期商铺100万元)。
协议还对双方第一份合同涉及的24万元作出约定:统建办所借银龙公司24万元借款,经双方协商冲抵其他项5条,指现金12万元,余下的12万元冲抵一期商铺。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车南小区”项目没有缴纳国家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共计680余万元。统建公司由此提成超过190万元。
金色世家小区的业主认为,南阳市统建办与银龙公司签订合同,以帮助办理经济适用房指标换取入干股分红,是典型的“出卖权力的合同”。(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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