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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建设用地或被允许建保障房

2011年03月14日 09:02:06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从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至今,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脚步离人们越来越近。而在两会上,应该建立怎样的住房保障制度成了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核心是保城市

  在全国政协委员贾康看来,要将刚毕业的大学生、准备结婚的年轻人等“夹心层”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因为对“夹心层”、白领的有效供给增加以后,将减少一部分低端商品房房价的上涨压力。

  “‘夹心层’与低收入家庭相比,只是某一个阶段很困难的人群。在住房保障法初稿中称之为特殊人群,对其会提供与低收入家庭不一样的保障。”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

  而在保障范围上,住房保障法并不是保障所有的人群。据透露,立法开始是“大保障”的思路,但考虑到农民毕竟有宅基地,所以思路调整为核心是保城市,农村也保,但主要是危旧房改造、改建补贴等。进城农民工可能分步解决,纳入公租房保障。

  将来立法可能允许在从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保障房。据悉,目前上海已经开始试点。

  保障方式分出层次

  在保障水平上,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认为,要对人群和住房进行分类。他认为这是建立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应把城镇居民家庭按收入水平分为六类:最低、低、中、中偏高、高,同时将住房也对应分为六类。其中35%的中等收入人群对应普通商品房,基本保障住房覆盖45%人口。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从国际测算看,基本的就都保障到了。

  采用配建方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大多采用集中建设和混和配建两种方式。全国政协委员茅永红的观点是,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大多位于城市的外围,道路交通、商场学校、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缺乏,不利于后期管理。混和配建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让不同收入阶层的人们平等享受社会公共资源和发展成果,有利于社会管理。

  记者了解到,住房保障法的思路是采用配建的方式。

  专职机构审查

  鉴于目前一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从事公租房投资建设和租赁经营管理的运营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地方个人信用制度、收入申报制度及住房档案未能普遍建立,基础信息缺失,以及租赁制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民建中央的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加强后续管理。

  民建中央认为,目前有的地方供应对象准入门槛模糊,有些地方租金水平过于接近市场租金,且存在“一刀切”的情况。退出机制也不健全,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缺乏动态监管,对继租审查比较草率,对退出系统的约定不具体,导致轮候进程推进困难。提案建议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动态调整公租房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致公党中央提案建议,年检指标、内容,年检情况、售租后处理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据参与立法的人士表示,住房保障法初稿的总则中规定,住房保障部门将设立专职办事机构,并与社会保障等机构联合办公,严格审查。

  严惩骗购骗租

  对滥用保障房的行为,致公党中央建议建立处罚机制,如转让、出租的保障房可以回收,拒不交出的,可直接注销其产权或使用权,对于经济适用房售后不再符合条件的,明确相应的处理措施。经适房5年后的上市交易,除政府回购外,应严格限制上市交易。保障房不允许通过继承等形式变更产权性质。

  记者了解到,在立法过程中,学者曾建议对骗取保障住房者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刑法外的法律中很少有刑事罪名的规定而予以删除。另外,考虑到经济适用房问题太多,立法的思路也调整到以租为主,并设计了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

  据悉,目前上海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比例是买房人占60%至70%,业内人士表示,共有产权比例还是高一点,比例低不利于政府回笼资金,且太低就与租房差不多了。

  鼓励政策性贷款

  住房保障法草稿的亮点是建立问责制,并构建起基本住房保障体系。据悉,在问责方面,保障房的数量有望纳入各地政府中长期规划和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

  但立法中的争议是:到底将什么样的保障房纳入考核,是新建保障房,还是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租赁补贴的房屋都算在内。业内人士表示,如果都算在内的话,数量还是很好凑的。

  据悉,草稿中规定了领导个人问责制,但是追究哪一级、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没有明确,也存在争议。

  另外,公积金能不能用来建保障房也存在争议,支持者的依据是信托理论,反对者认为这是个人所有的资产,政府无权动用。但是在保障房的资金来源上,住房保障法可能鼓励政策性贷款。(记者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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