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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喜善:完善住房租赁制度 让租房更有尊严

2010年10月14日 11:14:58来源:新浪博客责任编辑:应胜培字体:【大】【中】【小】
简介:

  “房价”是当前最热的词汇之一,当前大家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销售及价格方面,似乎把房地产租赁及租金给忽略了。解决百姓的住房需求,并非只有“华山一条道”,如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租赁双方的权益有保障,租房完全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的居住需求,甚至“撑起半边天”。

  纵观世界各国,很多大城市的“白领”都会选择租房子住,租房并没有被看成是“贫穷”、“社会地位低下”等的代名词。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德国77%的年轻人家庭仍然是租房族,就连德国总理默克尔也在博物馆岛对面租了一套雅致的河畔公寓。另外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的调查报告,全美52%的首次购房者年龄在31岁,而美国人平均21岁工作,26岁结婚。换而言之,超过一半的美国人选择在工作10年、结婚5年以后才买房子。

  一、租房的利与弊

  据相关机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北京住宅租金约为51元/平方米。月,租售比达1:450,远高于通用的衡量标准(租售比一般界定为1∶300-1∶200)。换而言之,对暂时没有购房能力的人来说,租房是比勉强买房更理性的选择。特别是对于刚毕业的年轻人和部分暂时不具备购买能力的消费者而言,租房是更理性的选择。一方面,可以避免自己甚至整个家庭过早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导致生活质量大幅下降。另一方面,利用现有收入做投资,也可以增加个人财富,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心态也有利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那么,为什么大家宁可“砸锅卖铁”也要争做“房奴”去买房,而不是选择租房呢?我觉得根本原因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近些年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导致百姓对商品房涨价预期强烈,迫使很多人不得不作出买房而非租房的决定。包括很多根本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倾其所有,举债购房。尽管目前的租金与房价相比很划算,但与巨大的房价上涨预期相比,微不足道。

  另一方面,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而且基本上无法享受到业主拥有的相应权利。目前,我国的租赁市场虽然活跃但还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租赁双方特别是承租方的权益缺乏保障。主要体现在承租方的居住权和隐私权得不到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租赁合同不能够很好地被遵守,租房者经常面临被房主要挟涨价、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以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再续期签定租赁合同,救济渠道不够畅通有效等诸多方面;另外小孩就近上学、入托,在居住地落户等房主可以享受社区居民权利,租房者却不能享受。因此很多租房者在解决了居住需求后却有着强烈的不安定感,相应权益享受方面又低人一等,感到租房居住不如买房居住有尊严。

  二、如何解除租房者的后顾之忧

  只有针对前面分析的两大原因对症下药才能解除租房者的后顾之忧。

  首先,要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房价非理性上涨的危害有很多,其中一条就是导致即使租金很便宜大家还是要买房。因此必须完善调控措施,重点是有效挤出投资投机等不合理需求。让市场恢复到以刚性需求为主,有效供求基本平衡的状态。试想如果市场预期稳定,房价走势相对平稳,租赁居住的价格优势就会充分体现出来。

  其次,要实现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让租房成为更多人的选择,其核心就在于保护和扩大租房者的权益,维护租房者的尊严。因此,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使租房者能拥有或享受更多房主享有的权利,如子女教育、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加强对租赁合同的完善和保护,确保租赁合同对承租方权利保障充分并规范履行。下面结合国外一些经验提几点建议:

  1、从法制上切实保障租房者的合法居住权。在租赁期间,租房者应当依法享有除了该房屋所有权和处置权以外的使用权利。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出租人不能歧视承租人的种族、性别、年龄、国籍、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和身体残疾等。英国法律规定只有承租人得到合适的替代住所或出租人可以证明存在“占有的理由”,并经法院认可上述理由,出租人方可收回房屋。此外,法律还明确了出租人有权进入租赁房屋查看,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但出租人需要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租人。这些措施有力的保护了承租人居住的稳定与安全。

  2、可以尝试制度创新,长期租赁的承租人可享有部分社区居民待遇。在这方面,国外有很多经验值得借鉴。例如:美国加州规定,承租人可在子女入学、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出租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在该州居住一年以上,即可成为加州居民,并享有社会福利。承租人可凭报税地址,租赁合同和水电、煤气、电话等账单享受子女就近入学的福利。而英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物业税征收体系并将社区福利与物业税结合,承租人根据家庭人口状况支付相应的物业税后可享受社区福利。类似地,香港也规定承租人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住址不是孩子入学的唯一条件,名校仍有很多特有的加分方式,对老居民比较有利。

  3、政府应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避免租金过高。可借鉴德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德国政府对房租进行了严格限定。所有超过五万人口的城市,由市政府主管的市政建设部门或与该地区房东和房客协会、房屋租赁和买卖介绍所等机构,根据该地区实际房租情况统计资料来确定该地区的“租房价格表”,并公开发表,每两年更新一次。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20%,则被视为“房租超高”论处。根据《经济犯罪法》,房客可以向法庭起诉,不仅房租应立即降到最高超出“合理房租”的20%,而且房东还会受到巨额罚款。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50%,则被视为“房租暴利”。根据德国刑法已构成犯罪,房东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判三年的徒刑。此外,根据德国《租房法》,在三年内房租提高不能超出20%。如果超出这个限额,就以违法论。

  总之,我国的房屋租赁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也存在着很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地方。积极借鉴一些国外经验和做法,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充分强调和体现房屋的居住功能,完善我国的住房租赁制度,保障租赁双方特别是租房者的权益,使租房居住与买房居住具有同样的尊严。我相信很多人都会把租房居住作为解决自身居住需求的一种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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