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5月1日起,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要开始征税了。昨天,杭州财税网公布了《杭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根据这一《办法》,房东出租房屋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租客可能代交税费
根据《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行为,是指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获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承租人将租入房屋再出租的转租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个人出租房屋:1.以房屋产权投资入股,不承担经营风险,从被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的;2.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提供房屋使用权的。
《办法》所指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个人)为房屋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但是,如果房屋承租人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屋代管人)情况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租房起一个月内要办手续
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凭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办理纳税登记。如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纳税人委托代办纳税登记的,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
纳税人暂停房屋出租的,应在停止出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办理停租手续。
纳税人停租后又发生房屋出租行为的,应在出租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站办理复业手续。
缴税税率这样计算
个人出租房屋行为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综合征收率(即税率)按照月租金分为三个档次:5000元以上(含5000元),800元—5000元,800元以下(含800元)。
如果房东是中国公民,属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8.20%,月租金800元—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2.60%,月租金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12.10%。
如果房东是中国公民,属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以及是“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月租金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7.96%,月租金800元—5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60%,月租金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10%。
如果房东是外籍个人的,税率相应有所提高。
防范逃税有办法
为了防止房东故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价申报计税,或者是以“无偿使用”的名义出租给房客,《办法》规定了个人出租房屋等级及核定的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如果房东试图以上述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将按照最低标准征税。
为了方便计税,杭州市根据房屋坐落地划分了五级标准。同时,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子(包括个人非住房和住房),还要按结构分为高档住宅(面积大于等于14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一般住宅和其他住宅(农村住宅、非成套住宅及非住房用于居住的),不同结构不同地段的房子有不同的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
一级土地的四至界线是: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西湖风景名胜区全境。
二级土地的四至界线是:一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环城东路(贴沙河)、江城路,南至万松岭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曙光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玉古路、天目山路、教工路,北至文三路、文晖路、上塘路、朝晖路。
三级土地的四至界线是:二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文晖路延伸段、机场路、艮山西路、秋涛北路、庆春路,南至钱塘江、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玉古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溪路)、古翠路、文二路、学院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
四级土地分为北区片和南区片。北区片的四至界线是:三级土地以外,东至火车东站站前河、京杭运河,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溪路、紫荆花路,北至余杭塘河、京杭运河、登云路、绍兴路、香积寺路、东新路、德胜路、铁路、规划潮王路延伸段与石桥路交汇处。南区片的四至界线是:三级土地以外,东至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南至钱塘江,西、北至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
五级土地是指除一、二、三、四级以外的其他土地。
由于最低征税标准的计算分多种情况,在此只举例说明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子(包括个人非住房和住房),以一套位于一级地段的高档住宅(面积大于等于14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为例,其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也就是说,如果是位于一级地段的房子,面积为160平方米,每月计税租金收入最低标准为:20元×160=3200元。根据前文所述的税率标准,该套住宅适用的综合征收率为4.60%,那么该套住宅每月最低应缴纳:3200元×4.60%=14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