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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偿赠与将被征税

2007年04月12日 16:46:41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日前,市地税、市财政和市房管三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等方面,提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称,国家有关部门此前已出台了此项政策,此次是对该项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无偿赠与分为三类

  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节的营业税,《通知》将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分为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在提交有关公证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交经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并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另外,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我市契税征收机关将分两种情况处理。有关人士表示,今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将被征税。

  据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日前开始,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的个人(受赠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购房时间有规定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通知》明确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通知》也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假赠与掩盖真交易

  据有关人员介绍,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其中将相关税收政策调整为: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这一政策出台后,对我市产生了积极的调控效果,楼市投机性买卖,继2005年后再次减少,但同时也出现了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行为以偷逃税款。市有关部门此次发文,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相关措施,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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