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钉”的最后期限一拖再拖,重庆九龙坡区的巨钉仍然耸立未倒。这颗钉子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人们通过此事测量中国法律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底线,以及敏感的“公共利益”在现实中如何应用。
钉子周围没有赢家:开发商每天损失近6万元人民币的利息,这还不算资金的搁置成本,钉子户杨武夫妇财产权的边界如何界定尚属未知数,如果杨武夫妇所得的补偿标准远高于已接受协议的被拆迁人,后者则成为隐性的受损者,而政府虽然表面上一无所失,还得到了土地款,但他们失去的信誉将对日后行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不出意外,重庆的硬“钉子”将以法律的名义在阳光之下公开拔除。应该看到,公共利益确实有可能成为真正的赢家,只要拥有行政权力者继续保持克制,而法律获得应有的尊严。我们希望,事态在克制中走向平衡。
法学专家江平先生对于重庆钉子事件的发言惹了众怒,江先生强调,“我只坐在法律一边”,法律公平保障所有人的利益,不分弱势强势,否则就不是民本主义,而是民粹主义,民粹主义要不得。如果所有的救济手段已经用尽,法律做出了最终裁决,就应该执行。
江先生所言不虚,规则无序将使所有人的利益受损,但化解民粹在于法律的程序公正与建立在法治之上的市场正义。民粹主义的形成源于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不信任感越强,民粹主义就越能大行其道。
拆迁过程强弱易势、利益格局复杂,以往的法规缺乏对各方利益的公平保护,导致拆迁过程中极端事例聚集。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有货币与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各地条例虽多,在界定与保护双方利益的核心内容方面大致相同:一是“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二是法律救济,如果拆迁与被拆迁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表面上看,被拆迁人有市场中介机构价格评估与政府裁决、法律申诉等多条渠道保障自身权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功效不彰,一捅就破。现行法规使房地产开发商成为主要拆迁人,利益冲突双方直接对峙,增加了协调的难度;中介机构“受人钱财终人之事”,很难做到不受外界尤其是雇佣者影响进行独立评估;由于拆迁人在拆迁前就已获得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意味着地方政府事先认可了拆迁项目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在发展地方经济与完善城市功能等公共利益大帽子的遮蔽下,实质性的法律救济数量少到聊胜于无。
重庆案例中真正的钉子不是杨武夫妇,而是法律法规冲突中的软约束、公共利益缺乏大众认可的界定程度。钉子之所以这么硬,除了杨武夫妇的个性使然,也说明产权意识飞速进步,但对私人产权的界定与法律救济尚处于混沌阶段。
开发商拿到鹤兴路片区11年没有能力拆迁,法律何在?开发商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未获得《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就进行拆迁,地方立法机关的责任何在?责怪开发商为富不仁、责怪钉子户贪婪不顾大局,都是井底之语,这绝非个人利益恩怨,事涉市场社会财产权保护的大局。
想毕其功于一役是不可能的,但这一案例有助于澄清以下概念: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独立的、不受外界影响的司法体系,高院有必要及时跟进补“补丁”;第二,如果重庆的拆迁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冲突,则必须及时纠正。
只有公平与公正的法律救济才能消除民众情绪,否则拔除一颗钉子的结果,不过是让另一颗钉子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