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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修期谨防“过期作废”

2006年09月29日 17:22:57来源:温州网-温州都市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市民李先生的房屋已经装修完工并入住一年多了,但是最近附近一个新楼盘的施工造成了所住房屋墙面开裂的情况。

  李先生认为从目前情形来推断,开发商的修复肯定不能达到原本的装修标准,而且修复工程还将造成在外面租赁房屋的开销。据此,李先生向开发商提出了近10万元的赔偿要求。开发商并不接受赔偿要求,理由是李先生的要求没有任何依据。墙面开裂是由于其他楼盘的施工所造成的,究竟是否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尚属疑问。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于普通的房屋质量问题,《解释》规定,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事件中的开发商确实可以采用修复来作为承担责任的方式。当然,如果在房屋修缮过程中,业主必须在外租房居住而发生实际损失,开发商理应负责赔偿。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样也有保修期,具体期限在房屋保修卡上一般都有记载,不同的部位保修期一般2年到5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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