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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去世,房屋转让应先分割后析产

2006年06月19日 10:01:31来源: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日前,市区王先生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该房为薛某和施某婚后购买的房产,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施某。薛某和施某有一个5岁的小孩,现薛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这种情况下,王先生能否直接与施某进行该房的买卖?

  律师评述:有关夫妻一方去世,房屋如何转让的问题在咨询过程中非常普遍,我们借该案例予以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和处理办法。

  首先,产权人死亡后房屋的转让,应该先进行财产分割。这里我们应该明白,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除有特别规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特别约定属于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外,还得明白配偶、子女、父母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当事人死亡,继承开始后,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对于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不一定对房屋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依据王先生所说的情况,该房产虽然产权证上记载为一人名字,但不能否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剩下的一半房产属于薛某的遗产,该遗产由施某、薛某的父母以及薛某的小孩进行分割,取得各自相应的份额。小孩所得财产,由其法定代理人施某代为保管。析产后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这种情况下,该类房屋应在析产后,再进行转让。产权登记变更后,购房人再与变更后的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该例中,如果该房屋由施某、薛某父母及其小孩继承,则此房屋属于他们的共有财产,王先生与施某交易时,须经得薛某父母的书面同意,则该房屋的转让合法有效;若薛某的父母放弃继承或继承时施某折价取得该房屋,则王先生只需和施某达成房屋转让的协议即可。

  评述人: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尹航潘统钮

  小启:你在房产买卖过程中,是否碰到过疑难和法律问题?如有疑问,请致电浙南律师事务所8833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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