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媒体报道,《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58条、第59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保证,保修期满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当然,这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据了解,保修金作为保证机制,在保修期间一般不会启用,只有在建设单位严重违规、违约或应急的情况下才会启用。此举一旦实施,将在全国首开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