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市区吴先生于2002年购买了张先生的两间平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房价款为十一万元。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因故当天不办公。于是双方商定,由吴先生先付钱,房屋交给他居住,以后另定时间补办过户手续。在之后的一年中,吴先生多次找张先生同去办理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成。他在入住该房一年后,该房被划入拆迁范围,由于没有过户,他们双方约定以张先生名义上的被拆迁人,实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吴先生承担。现在安置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且产权证已经办出,拆迁补偿费也由张先生领取了。但是张先生现在不但不将拆迁补偿费交给吴先生,连安置房过户的事情也拒不配合了,这种情况下,未过户的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处理?
律师评述: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具有合法的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合法的,并且买方已经支付了所有房款,卖方也已经交付了房屋。因此协议应当是有效的。产权过户手续是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张先生仍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没有办理过户只能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并不能导致房屋买卖也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有效,张先生依约负有协助吴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吴先生就此享有对张先生的登记请求权。张先生不履行协助吴先生办理产权过户的行为系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老平房已经拆迁,这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应相应转移到安置房的过户上来。
对于张先生占有补偿费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吴先生可以主张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支付补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吴先生可以依据此判决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