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是北京的,由于旧村改造,我现在住的地方整体拆迁,但我自己有一个公司执照,注册地就是我现在的住址。当地村委会自己发的一个文件称需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营业执照才能得到补偿:注册地为自家的合法产权房;在2001年6月30日前办理的;法人需是房主本人,且自己经营等等。
我现在想问的是:我的营业执照虽然是在规定的日期之后即2001年6月之后办理的,但我认为也同样应该享有一定的货币补偿,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有没有一个说法或相关的依据?如果有的话具体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由于我对于这方面的情况一无所知,而且拆迁的时间也很紧,恳请了解此方面政策或经历过类似情况的朋友能够帮我解答一下,本人在此先表谢意!
王良斌律师回复:村委会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您可以上网查询一下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9号文《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正常的非住宅房屋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500-1000元,具体标准要参照您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