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刘先生其他损失,法院也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兼顾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特别提示: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主体质量不合格;因为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其他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对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能修复不能解除。因此,业主最好能保存收房至退房期间发生相关费用的单据,法院一般会兼顾公平酌情处理。
新年伊始,中国地板行业围绕E0商标知识产权纠纷再次风起云涌。柯诺旗下品牌莱茵阳光地板一纸诉状将著名地板品牌圣象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6日已正式受理此案。不久,原、被告双方将对簿公堂。
法院受理E0商标侵权诉讼莱茵阳光索赔269万日前,莱茵阳光地板在前段时间配合工商强力维权后,又作出了用法律维护自身商标权的选择。据柯诺(北京)地板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已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圣象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69万元。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于2006年1月6日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2005年10月31日,柯诺在北京新闻大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称其已经拥有E0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并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向与会新闻媒体公布了一个标有E0标志的蓝色圆形标识。与此同时,要求所有的地板经营企业不得使用E0作为产品标识,否则就是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此后,柯诺通过发出律师函、请工商协助查处等方式进行了多种维权活动,之后对圣象提出了诉讼。
双方各执一词圣象方面认为,是圣象原创了符合E0级健康标准的E0标志,而且该标志也一直使用至今。2005年4月21日该标志首次在CCTV-2亮相,2005年4-6月间,圣象在全国各主要媒体、各级专卖店强力推广了圣象E0级健康地板,在行业和消费者中掀起了E0级健康地板的消费热潮。这样的形势带动了行业内很多企业争相生产和推广自己的E0级健康地板,柯诺公司也从5月份开始推广其E0地板。此外,圣象方面认为,E0属于公共权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限制他人作为健康等级标志正常使用。
莱茵阳光地板的营销负责人杨志明表示,莱茵阳光的E0商标取得合理合法,“如果产品不具备相关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难免遭遇两种尴尬:一是你在产品上体现出的智力成果会很快被人剽窃,你的产品会很快被克隆并在市场上低价满天飞,你的市场可能在一夜之间被人蚕食瓜分。其二,由于你有意无意中推出自己的新产品却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突然有一天,你却收到法院侵犯知识产权的传票,因为竞争对手早就拥有这项技术并注册了知识产权保护”。
他认为,莱茵阳光地板举起法律的利器维护E0商标权的做法,将给同行在知识产权的开发与保护提供了一面镜鉴。
始终注重知识产权杨志明称,在立足国内市场、迈向国际舞台的征程中,莱茵阳光始终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作为品牌发展的重要举措。
莱茵阳光地板是最前沿的第五代强化地板---运动型地板,它的制造商德国柯诺始创于1897年,是全球最大、产销量连续十年遥遥领先的专业强化地板制造商。去年,莱茵阳光运动型地板率先荣获国家地板、基材sinhua双免检。“作为全球最大的跨国木业集团旗下品牌,我们的定位就是要致力于缔造国际健康地板品牌,因此,其品牌形象不容污损,E0商标作为莱茵阳光的自主知识产权,绝不容任何企业践踏。”杨志明说。
与此同时,圣象方面也表示,该公司已经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柯诺公司侵犯圣象集团商标著作权为由对其正式提起了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