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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物业管理费市场协商究竟难在哪里

2006年01月16日 11:23:27来源:人民网-市场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由于大部分小区的物业公司不是通过正常的投标方式进来的,这就已经造成了业主对其收费标准缺乏发言权。而且,在社区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楼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通常由开发商指定,而这些指定的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有的就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其单方制定的前期收费,业主很难讨价还价。

  业主和物业双方在诉讼中地位也不平等。由于业主只对自己的房子拥有专有所有权,对于绿地、公共场所只有共有所有权,造成单个业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用法律手段解决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而且,业主都是分散的个人,在确定物业收费标准时没有或者难以形成合力,也就没有了话语权,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物业费“市场协商”前景不明朗的状况,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办法的议价原则还需进一步细化。当初参加“新办法”听证的代表邱宝昌说,政府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强制要求物业公司配合,为业委会的审批速度设限,扫清“议价”阻碍,才能将保护业主权利落到实处。

  ●链接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包括哪些

  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商议同意后的其它费用。

  其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用水用电,不得向住户分摊。(记者王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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