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动毁约难得法律支持

2006年01月05日 10:15:09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案例:市区周先生在去年初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的价格为7200元/平方米。由于该房屋当时还没有房产证,于是合同约定,周先生先行支付房款,房屋在房款付清时交付,但仍然租给卖方使用,待房产证办出之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由周先生决定是否继续出租。去年10月份,该房屋的产权证办出来了,卖方却拒不配合周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搬出房屋,经周先生多次催促后,卖方称:房屋现在不卖了,大不了给违约金。当时双方在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是5%,但是现在该房屋的价值是8500元/平方米,即使卖方给了周先生违约金,再将该房屋转卖给他人,他也是赚的。因此,周先生认为很不公平,并认为卖方说毁约就毁约的做法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周先生向律师咨询,问法律是否会支持卖方的做法?

  律师点评:首先,周先生和他上家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现卖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针对这种违约行为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这种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保护和促进交易,促使合同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就本案而言,周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周先生的权利。如果卖方仍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腾空交付房屋,周先生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实际交付房屋。

  律师提醒: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就应该按约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主动违约的行为都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继续履行合同仍然是可能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网友评论

  • 昵称:
  • 验证码:
推荐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