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于04年购买了宣武区商品房一套,04年十月入住,问题如下:
1.至今为止,该楼仍未全部达到入住条件;
2.超过合同中规定的365天期限,开发商仍为办理产权证,且已把房屋再次抵押;
3.出售国家临时用电给业主,并以不发电卡强行收取了电费。
开发商目前已有两项违约行为,我想退掉房子并依合同获得赔偿,不知是否能实现!听说如果官司胜诉,由于开发商不执行,仍不能获得赔偿反而会损失更大,请律师明示!多谢!
庄清忠律师回复:
1、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商品房交付条件和入住时所要达到的条件的约定条款。
2、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房产证”办理期限是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全部资料的期限。
3、退房比较难,获得赔偿更难,如果官司胜诉,由于开发商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