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如果有出现以下情况: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实行核定征收。
答疑6实行退税房产均须在广州
有市民提出,如果在广州购买一套房,现在想把该套房卖了,然后一年内在深圳再购买一套新房,这套新购买的房是否可以算做个人的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进行退税。广州市地税局的潘仲其副处长表示,这样是不可以的。实行“先买后卖”或者“先卖后买”这两种退税制度,都是要求两套房子都在广州市区内,如果不在该范围内,那么就不能享受退税这个优惠待遇了。
答疑7经济适用房按当年市值计
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该文件也作出明确规定。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对于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广州市地税局的负责人表示各区不一样,没有具体的标准,只有少数类似于同德围等地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大概是在2500~3000元。
案例:市民王某2000年在棠下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当时的购入价格是15万元,如今王某想把该套经济适用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出,那么按照该地对于经济适用房规定价格是2500元/平方米的话,那么王某所缴税就按照:(30万-0.25万×80)×20%=2万元(本案例中合理费用忽略不计)。该房产的原值是按照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而不是按照王某原来购进房产的价格。
答疑8房改房也按新规20%计税
在1999年,广州市取消了分配房改房的政策。由于当时该房产是作为福利分给员工的,价格自然比市场价格低,那么对于这类房产该如何计算其成本呢?广州市地税局表示,除了必要的合理费用之外,其房价是按照广州市同等地区或者同类住宅小区的平均交易价格为参考。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的房产购买证明材料,而计算出来房产转让没有所得的,则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高买低卖”,亏损部分不能对今后买房所交个税进行抵扣也不能抵扣同期其他项目的个税。
案例:市民赵小姐在1999年的时候,单位给其分配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改房,她向单位交了30万元,购买了此套住宅,而当时同类住宅小区的平均交易价格为4000元/平方米,那么赵小姐现在想把该套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出,那么其所缴纳的税费为:(50万-0.4万×100)×20%=2万元(该套房产的合理费用忽略不计),该套房产的原值是按照40万元计算,而不是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