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作出新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对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有关房贷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原来的条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
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规定的出台及生效曾经引起银行界的极大震动。
曾执笔向最高法院提出修改意见的原上海银行同业公会会长朱德林22日表示,新规定基本已满足银行要求法律保护银行债权的要求。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保护个人居住权和银行债权之间的冲突。但他也表示,实际操作可能仍有难度。尤其是一些低保对象,新规定规定其“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他认为,司法解释应规定要求由财政解决低保对象的居住权问题,比如建设廉租房等等。
据悉,自今年1月1日执行的这一司法解释生效后,对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影响很大。从去年初开始,上海大多数股份制银行都暂停了住房抵押贷款,即使仍保留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也提高了贷款门槛,要求申请人必须具有两套以上的房产。贷款成数也只能最多在抵押的房产的七成以内。
银行人士表示,原来的司法解释导致了银行对中低收入者购买自住的第一套房的极端谨慎行为,这与国家调控的方向其实相悖。现在可以实现回归。银行获得法律的保障之后,未来才会真正采取实际的行动信贷支持需要住房的、满足自住需求的购买人。银行房贷的客户范围可以得到扩大。(王庆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