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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万元的房子飞了

2005年12月20日 11:21:42来源:海南新闻网责任编辑:章魁波字体:【大】【中】【小】
简介:

  花30多万买的房子突然飞了

  花费将近33万元巨资购买的房屋,然而经过十年光景,这套房产却不能“属于”自己,看着打了水漂的三十余万房产,陆先生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将海南国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陈某告上法庭。

  只差万余元未交

  房子成了别人的?

  陆巨全诉称,1993年11月11日,陆与海南国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国邦公司将位于海口沿江五路颐海园区的C座9楼A房出售给陆巨全,总价款为人民币348720元,并由国邦公司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陆巨全支付给国邦公司329744元,国邦公司并于1997年9月3日将房屋交给陆巨全使用,但至今未为陆巨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此后陆巨全曾向海口房产局申请确权,并于2000年6月19日在报纸上刊登了确权公告。在公告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现在国邦公司已联系不上,合同已不可能继续履行,陆巨全请求确认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归他所有。然而三年之后这件事情节外生枝,这套房子卷入另一宗案件,于是便牵涉到第三人陈某。

  第三人陈某在法庭上说,他与国邦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国邦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院判决清偿债务,他向海口龙华区法院申请查封属于国邦所有的颐海园小区C座901房,请求强制拍卖该财产,以其价款清偿债务。龙华法院受理并查封了该房,拍卖给竞买人徐某,该房所有权也已由龙华法院裁定由国邦公司过户给徐某。陈某认为陆巨全向法院要求确权不当。另外,国邦公司的房屋在出让给陆巨全时没有取得合法的权利证书,因此其转让无效,与国邦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无效。要求法院驳回陆巨全的诉讼请求,而本案被告国邦公司并没有出庭应诉。

  一审判决

  陆对房子已获事实物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巨全和国邦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而且从合同内容上看,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所以应该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陆已经依照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而且国邦也将房屋实际交给他居住,陆巨全通过上述双方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上取得了所购房产的事实物权。因此,陆巨全应当实际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颐海园公寓C901房应归陆巨全所有。

  二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他认为房产的权属已先后两次经房管部门确认,法官应告知原告,如对房管局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经过行政程序直接以司法确权取代行政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房屋在没有确权之前应该归他的债务人国邦公司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他向法院申请查封,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征询异议公告,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委托评估机构和拍卖行变价处理房产以价款为他执行债权,而徐先生中标。但陆巨全认为,对于房屋确权来说,行政救济并不是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

  今年的10月20日,二审法院将颐海园公寓C901判给了徐先生,陆巨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陆巨全不能接受,坚决申诉。

  坚决申诉

  二审判决程序违法

  “以按揭的方式支付了329744元,现在只差一万多元没有付清,房子就属于了别人。”陆巨全说,从1997年9月3日,国邦公司就将该房交付给他使用,在向房管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后因为经营不善,没有为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且房屋在郊区出入不便,他就搬出了该房。他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他已经获得事实上的物权,二审判决无疑是为保护陈某的普通债权而牺牲他的物权,而且现在国邦公司已经下落不明,所以二审判决对他并不公平。另外在一审中,法院没有判决陈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陈某是没有上诉权的,他认为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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