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权属尚未解决
今年上半年,由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起草的《现房买卖合同》和《地下停车位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曾在网上征求意见。如今现房买卖合同出台了,地下车位合同还没有音讯,而新出台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对地下车位的约定也仅限于事先申明是否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并未解决其权属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专家周珂认为,地下室产权问题现在处于法律真空地带。“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物权法,只是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前建设部也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涉及相当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但是对地下车位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
周珂说,现在我国城市地下室的建造依据主要是《人民防空法》,但它不涉及产权问题。他认为,如果地下车位已经包括在购房人的房款中,而其他人对地下车位的产权没有任何投入,从物权法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由购房者拥有。
周珂认为,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分开是不妥当的,因为不当地使用楼面、楼顶、地下设施,都会对整个楼造成影响,从而影响到业主的利益。
现房合同与期房合同的区别
根据现房交易的特点,该示范文本与《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相比,有以下特点:
增加了房屋租赁情况的说明
提示购房人注意该房屋是否出租,已出租的商品房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卖方提供《质量分户验收表》
在交付条件中增加“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地下车位随不随房卖写进合同
商品房的地下停车位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双方可以约定,既可以约定随同商品房一起转让,也可以约定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
物业服务费缴纳时间要约定
提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强调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如何约定。此外,该条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时间进行了提示性约定。
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一条中,增加了“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的约定。
确定了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关系
即“双方可以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约定了共用部位的分摊情况
在附件中对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参与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名称、分摊系数都进行了约定。
删除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等内容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针对预售房屋的设计变更、规划变更、面积差异处理、权属初始登记等条款都作了删除。
相关新闻
专项维修金管理明年网上办公
下月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供的服务平台,进行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业主委员会开户后维修资金的划转、分摊、支取、查询等业务操作。这是市建委昨天下发的《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网上办公的通知》规定的。
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含小区管理处)、业主委员会须进入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注册登记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到市小区办进行用户注册审核。凡是在小区办直接归集维修资金方式(以下简称旧系统)归集完维修资金的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必须到市小区办进行用户注册审核及项目信息登记,并配合市小区办在一个月内将旧系统数据移植到新系统。对没有及时进行新系统用户注册、项目登记及楼盘造册,影响业主缴纳和使用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市建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种现房信息网上公布
◆商品房现房项目相关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名称、房屋坐落和发证日期;土地所有权证号、土地用途及年限。
◆楼盘表信息,包括楼栋的层数、总建筑面积。
◆每套房屋的房号,建筑面积(2006年1月1日后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用不同颜色对楼盘房屋已认购、已签约和未签约状态进行标示。
◆退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