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女士在2004年初购买某小区一套建筑面积190平方米的房子,何女士与房产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该房为六楼,建筑面积148平方米、顶层阁楼为42平方米,均价为建筑面积8600元/平方米。最近,何女士收到房产商的交房入户通知书一看傻眼了:六楼的面积比原先约定的少了6个平方米,阁楼却比原先约定的面积多了11个平方米。对此,何女士已经与房产商交涉了多次,可就是达不成一致的协议:按照对于建筑面积差异如何处理的通常条款,何女士认为阁楼多出3%面积的部分就不应该再付款,而且六楼短少1.5平方米的房价还要双倍退款,当时是为了方便才统一定价的;房产商认为何女士应该支付,因为双方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合同里的阁楼面积和六楼面积是统一结算的,单价都是建筑面积8600元/平方米。[律师意见]
阁楼增加的面积是否应付款,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若合同对楼房面积和阁楼面积的面积误差计算是分别单独作了约定的,则按约定分别单独计算楼房面积减少和阁楼面积增加的价款。若合同仅约定两者的面积误差单独计算,但未约定计算方式,则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楼房面积减少超过3%的部分(即1.56平方米)应双倍退款,阁楼面积增加超过3%的部分(即9.74平方米)不应再付款。
2、若合同对楼房面积和阁楼面积的面积误差计算是合并约定的,则阁楼增加的面积何女士需另外增加付款。但阁楼增加面积是否按8600元/平方米计算,仍需根据事实情况及合同之约定。
(1)若签约时并不存在楼房单价和阁楼单价,仅约定了一个“均价”,则现何女士就阁楼增加面积应当按8600元/平方米的价位付款。
(2)若签约时存在楼房单价和阁楼单价,则合同约定的均价8600元/平方米是根据楼房单价与阁楼单价乘以各自面积再除以总面积得出的。由于现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较大的差异,特别是阁楼面积增加过大,若按签约时确定的均价支付,显失公平。而应根据现在面积,重新计算均价后按新的均价支付价款。
(评述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