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今天披露最新消息,上海拟通过立法设定最高达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标准,严惩未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就擅自向业主交房的违规房产商。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审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该项罚款的暂定为“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
草案第九条规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执行部门为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一旦发现房产商擅自交付“无证新建住宅”,上述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处以罚款,并可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
在审议过程中,有关人士认为,一百万元的罚款上限对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似乎仍旧太低,建议根据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或住宅未达标的项目性质,对房产商处以分级罚款,上限应不排除突破一百万元的可能。
据介绍,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上海部分的新建住宅公共设施配套不到位,导致购物难、出行难等社会问题。此番审议的草案规定:上海新建住宅应具备九项条件,才能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交付业主。除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空调机位等基础设施外,住宅小区配建的交通、邮政、教育、医疗等设施及其相关的过渡性设施都在法规所列九项条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