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延安县冯庄公社插队时,当地的农民主要靠粗粮维持生活,即使全部靠粗粮也不能满足吃饱肚子。但种粮时,他们却愿意将大部分好的土地拿出来种植细粮,如小麦、小米,而用极少量土地生产高产量的地瓜。由于靠天吃饭,同样的土地种细粮的产量反而可能低,所以这让我们这些自以为有文化的学生们百思不得其解。等到收获的时候,我们才发现,农民会用这些小麦或小米到集市上去换粗粮(换玉米或其他杂粮),经过交换之后,同一亩土地上用细粮换回的粗粮,比直接种粗粮的产量就大大提高了。
原来农民会充分利用土地的宜种性和商品交换,使土地产生最大的利用价值,同时调节了不同收入地区之间的需求差别。
改革开放之后,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民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用行政命令和舆论干预信息的方式让农民种这样或那样的产品,不但没有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反而让土地的利用价值成为了负数,连本都保不住。
改革初期大量地区曾出现这种地方政府主导农民种地选择权的情况。一是行政干预、指令性计划的恶习;二是自认为判断正确而产生的信息误导。最终造成农民重大的经济损失,但却无人为此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目前的情况有所改变了,中央政府用减免农业税的方式减轻了农民的土地负担,同时给以了农民充分的种植选择权,使农民可以按经济的发展规律去寻找和发挥土地的最大利用价值。除此之外,政府不再用行政命令或信息误导的方式去指挥农民种什么,而是用政策的优惠与保障,用信息的公开化去让农民进行选择。当种粮有了优惠和最低收购保障时,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降低了农民种植选择的风险,自然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也增加了农民的土地收益。
房地产对土地的利用与农民种地的道理大致是相通的,其最基本的都在于土地的价值来源于土地的产出价值。种玉米与种小麦的产出价值不同。水稻可以出高产量,但并非所有土地都能种水稻,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能无差异地生产同一种产品。
当政府用土地招拍挂的方式收取了高额的地租,并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承租人(开发商)时,那么在这块土地上种什么就应该是开发商的权利了。当然,前提是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政府已用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对不同的产品实行了差别税率和信贷限制,同时又在用舆论和其他相关政策做出约束,开发商可以严格地执行高度、容积率、绿化、消防等等城市规划的要求,但种什么产品是否也要政府限定呢?当城市规划要求种玉米或水稻时,种什么样的玉米或种什么样的水稻是否也要做限定呢?如果投资者按政府的要求(不管这个要求是指令的还是舆论的,不管是政策引导还是限制性的)去做,但不能使土地产生最大利用价值时或造成了亏损时,谁承担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呢?
与农民很清楚自己种植什么可以发挥土地最大价值的道理一样,开发商高价取得了土地的承租权,一定会尽一切可能发挥、挖掘土地的最大价值。这个价值不是市场中其他土地存在的最大价值,而是根据这块土地的位置、条件等,决定生产最合适的产品,取得对这块土地而言的最大价值。因此,有的土地会建设普通标准的商品房,有的生产高档的公寓,有的建成商业办公,有的建成别墅和其他。可惜曾用管农民如何种田、种什么粮的指挥方式,今天仍在房地产市场中充分体现。在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仍拼命地要求种粗粮,并要求所有人都必须种粗粮和只能种粗粮,也许是在重复中国农业发展中曾犯过严重错误的老路。事实证明,不是政府比农民更知道种什么,而是农民比政府更清楚如何让土地产生最大的利用价值。
住房的消费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和信贷政策),开发要挖掘土地的最大利用价值,也同样不会都生产同一种产品。连被称为知识与文化程度最低的农民都懂得的道理,不会反而在城市中却成了大家都不懂的道理吧。(任志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