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请问律师物业管理合同有效性问题。现有一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纠纷合同,从合同签订时情况、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等方面看,都存在明显的问题,如:
1、该合同签订时,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在开发商不签不给钥匙的胁迫下签订的。并且现在物业公司已按据说是政府文件要求改名,改名后新的物业公司未与业主重新签订合同。
2、合同条款上,物业公司的责任很少,并且规定不具体,如供暖没有温度、时间等要求,违约没有处罚条款;但对业主交付物业费、供暖费的约束时间却很严,如有延迟则要求交纳迟滞金1%/天。存在非常明显的不对等状况;
3、该合同没有合同期限,服务价格也没有,但却要求业主即使转让也必须负责新业主与物业签订同样的合同,似乎已把主业紧紧套牢。
现在的问题是,新物业公司要起诉数百名业主拖欠物业和供暖费。业主想通过反诉原物业合同无效解决纠纷。听说北京有类似的案例,即使业主未与物业签订过合同,法院仍会判决业主败诉。理由是业主已经接受了物业的服务。
请问:
北京是否真的有这种案例,业主们是否可以反诉合同无效,有无胜诉可能。
孟宪生律师回复:如果只是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有权签订或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大会,业主个人无权就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建议成立业主大会,解决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大会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来源:新浪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