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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时多收款为何要退?

2004年08月09日 18:41:52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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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计划购买某开发公司在朝阳区建设的公寓一套,与其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及补充条款,约定了交房日期,并一次性交齐了全部房款。但某开发公司到期未能交付房屋,张先生提出退房。后经双方协商,将此套公寓转让给退休教授苏女士。苏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并由房管部门向以上三方发出了《预售商品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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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通知》。随后张先生收取了苏女士的房屋转让金,并写了收条,但所收房屋转让金比其交付某开发公司的购房款多了20289美元。此后,因某开发公司迟迟不能向苏女士交付房屋,也不支付各项赔偿费用,苏女士将张先生和某开发公司一同告到法院,要求各方全面履行“房屋转让协议书”,张先生返还多收的转让费及利息;某开发公司立即交房,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并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等。


  张先生认为,我和苏女士是房屋转让关系。而转让多收的房款是当时双方商定,受让方自愿的,是公平交易,不应退还。某开发公司未将房屋交付给苏女士及违约行为与自己无关。


  经法庭审理查明,苏女士和张先生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张先生)同意以原购买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乙方(苏女士),但实际上张先生却多收了苏女士20289美元。法庭认为,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张先生多收苏女士的购房款于法无据,应予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应予赔偿。某开发公司违约逾期交房应对购房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张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苏女士购房款20289美元及利息;某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交付苏女士,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产证;并付给苏女士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6190元,由被告张先生负担1980元,某开发公司负担14210元。


  点评:房屋转让的民事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所以本案中某开发公司违约逾期交房,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多收苏女士部分购房款,即使当时是双方协商,苏女士同意的,但是由于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即甲方同意以原购买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乙方,而多收部分购房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合法根据,所以属于不当利益,应予返还,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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