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日起,上海停止受理蓝印户口,开始逐步实施“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根据上海市政府的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对已购房但尚未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人给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说法”。
据悉,凡2002年4月1日前已签订预订协议,但未签订预售、出售合同的各交易中心不再核发有关材料,公安部门不再受理蓝印户口申请,购房人因此要求中止预订协议的,开发企业应予同意,并退还已收取的预订款项。
2002年4月1日前购房人已签订出售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或者已办理过户登记,但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还未付清房价款的,或已签订预售合同的,要按以下的规定办理:
经备案后,已签订出售合同的,购房人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向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并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其中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购房人须在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才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屋竣工交付后,购房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确认申请。其中如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的两年内付清全部房款,才能过户登记和提出申请蓝印户口。
唐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