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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 二证孰尊?

2004年08月03日 10:00:42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编辑同志:我们兄弟俩有一处房屋座落西门大街,该房原是上辈遗产,98年向温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申请继承转移登记,公证后领取了共同共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当时考虑不周,约定由本人持《房屋共有权证》,而兄弟持《房屋所有权证》。我是长兄,按照习俗,长兄为主,况且继承公证书上继承人顺序依次为王甲、王乙。现经协商,我弟王乙同意改由我持《房屋所有权证》,他持《房屋共有权证》。如今我们兄弟俩向房屋产权监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该所不予受理,认为无此必要,不知我们的要求合理否?
市区读者 王甲
市房屋产权监理所有关负责人解释:
  王家兄弟申请产权转移登记时,已填写《共有房屋协议书》,当时约定上述房屋由其弟王乙持产权证,其兄王甲持所有权证,共有份额为共同共有。产权监理所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等规定颁发产权证、共有权证,因此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人不是根据年龄辈份长幼关系确定的,而是各共有人推举确定的。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均按法律规定或约定享有共有财产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非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而且多部法律法规都对共有人地位作了规定,共有人与所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是相等的。
  综上所述,温州市房屋产权监理所认为王甲、王乙兄弟俩要求变更产权的理由不足,也无实质必要,故不予受理变更登记。
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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