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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仅有70年吗?

温州都市报
2004年07月24日 07:15:39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读者:
  最近我与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时,了解到该商品房所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为70年。既然该土地使用年限只有70年,那么是不是我买的房屋产权也只有70年呢?
                        市区:郑先生
律师:
  从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基本制度来看,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但开发商可依照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者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上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同时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另外,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所以,当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并取得产权证成为产权人后,即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也就是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还对该房屋 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享有使用仅。在此,房屋产权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是没有任何时限的,其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是有一定使用年限的。
  至于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经申请批准可继续使用该土地;即使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那么国家收回的也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不可能收回房屋所有权。实际上,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一般是随着房屋的使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一直延续下来。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 任乐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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