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售房对象作出了规定,要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是市区中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年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的居民(含企业职工),具有城镇正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按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引进人才等其他人员。
凡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部职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与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户主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其他对象(含企业职工)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初审,汇总上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审查后,对符合条件者发给《温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者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由于经济适用房不同于商品房,今后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与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相衔接,以略低于同地段市场商品房价格的原则,提出价格方案,经市房改办审核,报市物价局批准后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购房人持市房改办审核批准的《购房申请表》及有关证件、票据向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温州都市报 金慧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