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调整时间从7月1日开始至2002年6月30日止。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单位申请,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房改办核准,其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高于9%,但不得超过18%。本市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如低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1100元的,按1100元计算;企业单位的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如低于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760元的,按760元计算。
有关部门要求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完成200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并向有关市(区)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逾期未报送者,有关部门将按照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对该单位的全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予以统一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