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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后,明明白白买房

2004年07月03日 01:12:29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六一”开始实施
专家提醒:购房时切莫放松“法律”这根弦
  凡买过房子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当你看上某套房子和开发商洽谈时,对方却要你在签约前先交一笔预付金。交钱么,又怕将来有变故,不想买房退不回“订金”,不交钱吧,又恐一回头,看中的房子被别人“抢”走。
  眼下,消费者购房时完全可以不必为此烦恼了。记者从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了解到,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过去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行为亮起了“红灯”―――
  购房预付金,退你没商量
  在温州,当消费者与房开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后,大多数开发商都要求消费者先缴一部分“订金”。这种费用也常被冠以“定金”、“预付金”、“押金”、“保证金”等名称,而一般对如何返还这笔钱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着许多可变因素,如购买者家中出现意外的变故,一些开发商项目不具备销售条件等等。因此,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无力或不愿购房时,已交付的费用很难退回。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为解决这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购房户与商品房开发企业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预交的订金一律被退还。
  楼书承诺,不得锦上再添“花”
  不少房屋开发商在楼书中将自己的楼盘作了种种“美丽规划”,如宣传自己的小区配有幼儿园、煤气管道、24小时热水等。温州前段时间许多房开公司不断打出“智能化楼盘”、“生态小区”、“花园式家园”等促销口号,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均没有达到上述标准。据有关部门透露,除市区康居工程等少数几个住宅区设计达到标准外,其它住宅的开发、建设均没有达到上述理念。
  现在,房开公司在楼书宣传时,再也不能信口开河了,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明确规定,购房人可以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含售楼资料书)中的承诺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住房面积:挤干了水分再卖
  在商品房销售与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最容易吃亏的是面积缩水。过去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让不少房产开发商钻了空子。如温州新城某住宅区,购房户在办产权证时发现房屋面积缩水,引起了住户与开发商的纠纷。虽然纠纷得以调解,开发商也作了相应的赔偿,但住户仍心有余悸,生怕其它方面是否还有被房开公司做了“手脚”。
  据房管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国内除了深圳、杭州对面积计算有了自己特别的规定外,其它地方基本上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温州也一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从两个方面对面积的计算作了规定,一是增加了新的计价方式,即既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二是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原则,即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部分多退少补;超过3%的部分由房开公司承担;不足3%的部分,由房开公司向购房人双倍返还该部分房价款。
  有关专家指出,尽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消费者手里多了一道“护身符”,但买房人绝不能因为有了这个法规后就掉以轻心,毕竟这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措施。迄今为止,买房人到法院告倒房开公司的,掰着手指头也能数过来。买房人真正能保护自己的是进一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与房开公司签订合同前,绝不要忘了看一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合同法》、《消费法》等法规,按法购买房,按法签约,减少受骗、上当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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