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温州市区东方大厦业主代表徐先生来到本报,感谢本报《一案三被告百万租金该归谁?》(见本报2000年8月4日)报道给予他们的舆论支持。现案子经温州市人民法院审判,东方大厦业主已获得一审胜诉,被告东方房开公司和市天地广告装饰工程公司赔偿大厦业主70万元,其中房开公司赔偿49万元。
1996年12月,东方房开公司在明知房屋权益即将归属于业主时,与市天地广告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大厦三楼屋背广告场地出租给广告公司,而且一租十年,将所得租金81万元全部归自己使用。后来进驻大厦的联华物业公司受大厦业主委员会委托,出面与房开公司交涉协商,居然反客为主,擅自与东方房开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场租费进行割分。大厦业主委员会便将房开公司、广告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统统告上法院。
现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东方房开公司与天地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场地租赁合同以及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都属无效合同,故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