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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开发商无预售证照样售楼

温州日报
2001年10月03日 12:21:13来源:责任编辑:温网辑编字体:【大】【中】【小】
简介:
闹猛的2001年我市春季房展会,夹杂着一种令消费者不安的现象--开发商无预售证照样售楼
正在进行的2001年我市春季房展会可谓热火朝天,至昨天光顾房展的客人已达数万人。然而在这热闹中却发现一种令人不安的现象―――一些房开公司在没有按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向消费者出售楼房,收取数万元定金。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购房者的利益很难保护。
  昨天下午,记者在市房产交易中心,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走进温州市职工住房建设开发公司香榭丽花园的展示摊位,在现场,一位女营销员告诉记者,该花园住宅地段好、户型好、价格适中,每平方米起价为4130元。如想定位,只要到黎明中路海发大楼售楼点交纳4000元至5000元的订金,就可以了。当记者问该楼盘是否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回答却是:“过几天就领到了。”
  接着记者便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文景花苑”的展台前,一位营销小姐迎面而来,据营销小姐介绍,东南朝向的房子已基本定销完毕,剩余的房子也已不多,如想定位,要赶紧到“文景花苑”公司交纳定金15万元,不然会错失良机。可令人担忧的是,这些商品房同样无预售许可证。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温州市海螺房地产开发联合公司开发的“瑞兴大厦”、温州市瓯海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繁华大厦”等多个楼盘,同样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展示为名进行售楼,并收取所谓的定位订金。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房产交易中心办公室王主任,王主任说,各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开公司在参加房展前,曾与交易中心签订承诺合同,保证在房展中不收定金,如收定金出现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一切后果由房开公司自行负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最新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律、法规,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除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外,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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