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颁布了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第11号通告,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做出特别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特别规定,发行人至少应披露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导致开发成本提高的风险;受经济周期、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预售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以及销售风险、土地风险、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他政策变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的情况,应做特别的风险提示。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应披露: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对不同类别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