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实施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对职工住房面积核定作了详细说明,并规定住房未达标职工可申领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对于职工在职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升级时,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对面积超标的住房,《办法》勒令各单位要求其分割退回或补交差额房价款。对于超出控制住房面积标准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以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能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房提租
4月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房租金提高到每平方米3.05元,同时为职工增发补贴。这次增发补贴人均每月补贴额为90元,不与住房面积挂钩,而是按职务和技术级别发放。正司级干部每月补贴标准130元,副司级115元,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科级80元,科员及以下人员70元。机关工勤人员月标准为:高级技师90元,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80元,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工人和普通工人70元。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房改售房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
中央在京机关房改售房实施方案8月出台,针对房改售房中出现的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的平房面积核定、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以及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面积超标的处理等敏感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规定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竣工年限×年折旧率)。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各单位可采取评估的方式确定房价,也可采用折扣方法确定房价。购买部级干部住房应收取装修设备价,装修设备价款和房价款分别计算,一并收取。各单位建设、购买的职工住房,其装修设备条件高于普通住房的,在出售时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房补开始发放
年底,有关部门出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拔付和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规定,购房补贴发放前,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等材料,各单位再按照各自资金额度和补贴发放顺序,同时考虑职工工龄和职务等因素确定补贴发放对象。补贴基本按如下顺序发放:1、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1998年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5、1998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购房补贴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以1998年12月31日为界,分为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两种方式:1、一次性发放。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一次性发放差额补贴;没有住房的,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将一次性发放。2、按月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购房补贴采
取按月发放的方式。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标准确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了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和月补贴额度。其中,部级干部建筑面积标准为:正部级220平方米,副部级190平方米。公房提租后,正部级月补贴为240元,副部级月补贴为210元。另外,夫妇双方均为部级干部的,只能购买一套部级干部住房,省部级干部调京或京内调外地,也只能承租或购买一套省部级干部住房。
住房公积金有关税收政策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取得其他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房屋中介收费有了统一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房地产经纪费的收取额度作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书面咨询费每份收费300元-1000元;价格评估费按照房地产价格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均按半月或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房屋代理收费,按成交
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成交价格的3%。
商品房买卖合同印发新示范文本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过去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参考使用。
房产测量推行国家规范
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正式实施。《规范》推行预售面积的核准制度,即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面积之前,必须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公用面积分摊办法审核确认,并到测绘部门进行预售面积测算后,再办理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以减少预售面积和实测面积的误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
建设部通知,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并要求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目前隶属或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均要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和参与市场竞争。凡没有脱钩的机构不再进行相应的资质评定,已有的资质到2000年12月31日终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建设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四个资质等级并实行分级审批。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业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