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隆世家社区

被佳木斯中院查封的底商

售楼处已被赵玉霞霸占
黑龙江的佳木斯是在中国版图上最早能见到太阳的地市级城市,而“法治”的脚步却在这块有着悠久历史的黑土地上姗姗来迟。
大凡佳木斯人都知道有个叫“昌隆世家”的社区,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昌隆世家的前世今生正是佳木斯司法环境的真实写照。
一份坐收1500万红利的投资协议
昌隆世家的开发商系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昌隆房产公司”)。2009年海仓粮油公司完成昌隆世家项目的拆迁安置工程之后,准备建设农产品市场。因规划调整改为住宅开发,而出现资金短缺。由于一个叫赵玉霞的神秘人物参与进了这个项目,因而绑定了佳木斯的“法治”。
赵玉霞系佳木斯同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发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发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专门从事小额资金搭借业务。公开信息显示,赵玉霞哥哥赵刚系佳木斯工商局局长,丈夫曲某系佳木斯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
就这么微不足道“社会背景”的赵玉霞却在“干大事”,而且可以解决荣昌隆房产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这正是她的神秘所在。
在中间人的撮合下,2009年10月20日,赵玉霞与荣昌隆房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出任该公司的财务总监。
合作协议约定,赵玉霞在2009年10月1日前出资1300万元,投入到昌隆世家开发项目;荣昌隆房产公司一年之内给予赵玉霞固定回报1500万元。为了充分保障赵玉霞的利益,协议还约定,赵玉霞在荣昌隆房产公司工商登记中“占50%的股份”。“50%的股份”实际就是为赵玉霞1500万元的红利加一层“保险”,她并不实际占有股份。
合同约定赵玉霞为荣昌隆房产公司“出资1300万元”,实际出资为1000万元,另300万元作为资金利息先行坐扣。
值得一体的是,这份合作协议还约定“财务总监”赵玉霞主管财务和售楼处,并负责公司印鉴、合同印章、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审计报告直指财务总监“监守自盗”
昌隆世家于2010年4月20日开盘后就处于热卖之中,一周之内的销售额能达到3000余万元。按照荣昌隆房产公司与赵玉霞的约定,昌隆世家开盘一年之后的2011年4月20日,荣昌隆房产公司得向她支付保底红利1500万元。
荣昌隆房产公司决定按照双方的约定提前给赵玉霞支付1500万元的红利,并要派会计核对这位“财务总监”的账目,但赵玉霞却称,公司派来的会计只能记账,不能进入账目的核心。
2012年5月昌隆世家项目正式竣工之后,赵玉霞提出撤离荣昌隆房产公司,并称公司欠她6000万元,其中包括利润500万元、项目借款2815万、项目外借款2100多万。
“赵玉霞如此狮子大开口,我们公司顿时傻眼了,”荣昌隆房产公司销售主管任万禄说,公司当时要求赵玉霞交出账目并进行审计,除了当初借给公司的1300万元,赵玉霞到底还为公司融了多少资金。
几经周折之后,荣昌隆房产公司终于将账目从赵玉霞的会计那里“借”了出来。并委托北京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做了专项审计。
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5月31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详实地阐述了赵玉霞所管财务账目的问题:存在借款无法认定,无依据支出占用公司资金、销售收入未及时入账、会计凭证中大量支出以白条作为入账依据等问题。
在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专项审计之后,荣昌隆房产出于慎重又委托北京信托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孜信会计师事务所”)做了专项审计。
信托孜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7月30日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载明:赵玉霞的会计账目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虚借款和资金挪用,以及利息支持票据付符合规定的情况,在“项目收入”方面存在以延迟确定收入的方式挪用资金,在“项目成本”方面存在以白条抵账的方式虚列项目成本,在“对外借款”方面存在以未经授权擅自对外借款的方式挪用资金,在“财务核算”方面存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同时虚增资产和负债,在“账目管理”方面存在擅自出借账目,为外单和个人结算资金。
昌隆世家的各种回款资金为3.7亿元,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托孜信会计师事务所两份《专项审计报告》的账目之差仅为10余万元。由此可见,两份《专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是基本一致的。
胜诉之后继续上演“周瑜打黄盖”
对这两份审计报告,赵玉霞没有确认,即于2013年9月以同发担保公司的名义向佳木斯仲裁委提起仲裁诉讼,诉称荣昌隆房产公司借到同发担保公司2000万元。这个2000万元就是赵玉霞之前所称的“项目外”借款。
《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赵玉霞利用担任荣昌隆房产公司财务总监,并掌握公司所有印鉴的的便利,以荣昌隆房产公司的名义与多人签订“借款合同”,再把荣昌隆房产公司的钱“借”给荣昌隆房产公司。
佳木斯仲裁委没有以《专项审计报告》科学、客观地论证,而认定荣昌隆房产公司向同发担保公司借款2000万元成立。
荣昌隆房产公司不服裁定,上诉到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佳木斯中院”),佳木斯中院维持了佳木斯仲裁委的裁定,并将荣昌隆房产公司价值4000余万元的房产执行给了同发担保公司(赵玉霞)。
赵玉霞打赢这场官司之后,半路上又杀出一个“程咬金”,并与赵玉霞上演了一出“周瑜打黄盖”的诉讼。
半路上杀出来的“程咬金”叫佳木斯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阳房产公司”)。太阳房产公司将荣昌隆房产公司和赵玉霞起诉到佳木斯中院,诉称太阳房产公司分25笔借给荣昌隆房产公司5000万元,荣昌隆房产公司用1万平方米(价值一亿元)的房屋抵押。借款经办人系赵玉霞,因此她也被列为“被告”。
2013年9月25日,佳木斯中院对这起巨额“借贷”纠纷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调查显示,这25笔借款没有通过银行转账,全是“现金支付”,最高的一笔达500万元。荣昌隆公司收到每笔“借款”之后,都出具了借据,并盖有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借款”经手人赵玉霞则在法庭上承认,荣昌隆房产公司向太阳房产公司借款5000万元是存在的。
荣昌隆房产公司的诉讼代理律师赵丽敏认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赵玉霞以“被告”的名义联手太阳房产公司,玩了一场虚假诉讼。
法律所界定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假案”被一审“真判”
休庭之后,佳木斯中院告之原、被告双方,已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签定中心对这些借据上的印鉴进了鉴定,主审法官带原被告双方去工商局和银行提取原始证据剪裁,并通知双方委托鉴定,结果显示,盖在“借据”上荣昌隆房产公司的系伪造的。
之后,佳木斯中院又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据”上的印鉴做签定,签订结果否定了“公章系伪造”。
荣昌隆房产公司的律师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存在程序违规等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采集样本鉴定委托均未通知被告(荣昌隆房产公司),可一审判决书体现法院通知过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知道法院委托鉴定过程。
在讼诉过程中,被告律师就意识到一个问题,既然赵玉霞玩的是虚假诉讼,那么太阳房产公司不可能铤而走险,用自己真实的资产做担保,来查封荣昌隆房产公司一万平方米的房产。
经实地调查,太阳房产公司用于担保的是大连市的郊区的厂房,系小产权房,这处没有产权的小产权房依法不应当作为抵押担保。荣昌隆房产公司向佳木斯中院提起申请,要求解封被违法查封的一万平方米的房产,时至今日,佳木斯中院拒绝纠正。
荣昌隆房产公司认为,赵玉霞联手太阳房产公司的“恶意讼诉”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便向中央督导组写信转至公安部二局督办,经黑龙江公安厅经侦总队(以下简称“经侦总队”)受理。2014年5月和11月23日,经侦总队派人到佳木斯对涉案的相关账目进行了为其一周的初查,目前尚无结果。
2014年12月2日,经侦总队工作人员离开佳木斯,第二天(12月3日),太阳房产公司即到佳木斯中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改口称借给荣昌隆房产公司的5000万元中,只有前七笔(1355万)是本金,其余的资金利息。同时强调,不要查封一万平方米的房产,而是要荣昌隆房产公司返还5000万元的款项。
第一次的庭审笔录载明,太阳房产公司称,25笔共计5000万“价款”都是本金,利息已经付了。在侦部总队介入之后,太阳房产公司又以“变更讼诉请求”的形式称,称只有前七笔(1355万元)是本金,其余都是利息。
赵丽敏律师认为,这种随意“喊价”、捏造理性的行为,纯粹是把法律用来“过家家”。
无论是用小产权房做抵押担保,还是随意改变“诉讼请求”,赵玉霞和太阳房产公司是达到了一种非法目的,那么就是侵吞荣昌隆房产公司的资产。
佳木斯中院审理认为:荣昌隆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总监(注:赵玉霞)签字的借据为证,可以认定借款的真实性。
2015年4月3日,佳木斯中院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荣昌隆房产公司给付太阳房产公司七笔欠款本金1355万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给付。
荣昌隆房产公司不服佳木斯中院的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荣昌隆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在法院还未最终定案的情况下,赵玉霞则动用社会闲散人员侵占了售楼处和物业办公室,打骂物业办公人员。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上访,恶意造谣公司负责人携巨款潜逃,以达到扰乱视听的目的。(伊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