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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507室的公告(零佣金)

2015年03月23日 15:34:08 来源:温州法院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3月30日10时至2015年3月3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0.0.0.0.ZH5hnb&user_ ),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新世纪大厦507室(权证号:534067,建筑面积:109.16平方米),非居住,登记日期:2009年7月。土地证号:温国用(2010)第1-19409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40平方米,出让,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2045年07月。

  起拍价:135万元,保证金:15万元,增价幅度:1万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统一定于2015年3月26日10:00--11:00时安排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15年3月26日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2015年4月20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10 0001 9087 486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bbs.taobao.com/catalog/thread/15796010-259586204.htm。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电话:0577-88995185

  “助拍贷”业务请咨询

  中国银行:88262190

  工商银行:88998010 88183459

  农业银行:88868621

  鹿城农村商业银行:88077117

  温州银行:88535876

  举报监督电话:0577-88999353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建议来法院财务大厅刷卡缴纳拍卖余款,请不要通过支付宝直接付余款。

   贷款须知

  1、竞买人在拍得标的物后,可以向己与法院签订会议纪要的银行申请贷款支付部分成交价款,并应遵守本《贷款须知》。《贷款须知》与《拍卖须知》和《竞买公告》约定不同的,以《贷款须知》为准。

  2、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后,可以在拍卖成交前自行与相关银行协商,完成贷款授信。贷款人的资格、贷款合同的条款设计、贷款对象、房产价值、授信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贷款业务风险点的尽责调查、贷款发放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均由双方自行协商,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3、可以办理贷款的房产类型为温州市范围内的两证齐全、权属清晰的住房、工业产房、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等)。除此之外的拍卖标的物,法院不接受以贷款方式支付成交价款。竞买人与银行在协商贷款前,应当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能否申请贷款,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4、竞买人竞拍前应向法院提交保证金,拍卖成交后应依照与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支付首付金额。法院在收取买受人符合银行《贷款工作联系单》告知法院的首付金额后,将确认竞买人竞拍成交事实。若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第二周的周二前未及时支付首付金额,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法院将不接受以贷款方式缴纳成交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5、法院收取全部拍卖款项或银行付款保函后,相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将交予银行,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6、买受人应如实向银行和法院确认系夫妻共同购买或个人单独购买,并根据权利人实际情况签署《抵押合同》,若因买受人虚假陈述损害他人利益的,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前,买受人需办理拍卖标的物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若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将直接通知注销上述预告登记。

  8、法院裁定重新拍卖的,将银行汇入法院执行账户的款项全数直接退还银行,竞买人与银行之间关系自行处理,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竞买人未及时提交贷款申请、支付首付款、委托公证或与银行办理相关借款、担保手续等致使银行无法依约完成审查或者发放贷款的,竞买人均应按照《竞买公告》确定的交款期限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否则应承担未能按时完成款项缴纳的法律后果。

[编辑: 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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