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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寓多部电梯“停运”半个多月!业主:有家难回……

温州房哥 2026-02-10 10:32:50

  近日,鹿城区大南街道龙泉公寓的业主向《科林维权热线》求助称,2025年3月该小区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更换了电梯,没想到更换后的电梯因安装不了“对重安全钳”而通不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电梯销售安装公司代表(温州新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补救办法是寄希望于在电梯井下方砌墙阻断行人通行,从而达到“变通“验收标准,但这个办法遭到了部分业主的反对,眼下春节临近,在多方努力下依然有部分电梯无法正常运行,小区业主心急如焚。

  业主:“停掉已经半个来月了,住的老人也蛮多的,很多电梯就停在那里,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弄好。有些人从十几二十楼甚至十楼、九楼每天就这样步行,在这个年代出现这样的事情应该是不应该的。该反馈都反馈了……”

  业主们告诉记者,小区在今年一月收到了鹿城区市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发出的停运整改指令书。

  浙江鸿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第二分公司邹经理告诉《科林维权热线》记者,电梯不能通过检验的原因应该是缺少安全配件“对重安全钳”,至于电梯的安装与销售过程是否合规他们也不是很清楚。

  “电梯本身的质量是没有问题的,电梯的底部应该有一个安全钳没有装,为什么不装?业主委员会和电梯公司(自行)协商的,他们没有明确的回复我。购买电梯的合同是业主委员签的,他们也不会(把)合同给我看的”。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证表示,如果实在不具备安装”对重钳“的条件,只要在电梯井下方设置行人不能通行的隔离区,也是可以”变通“通过验收的。

  大南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由于地下室产权属于国有资产,再加上部分业主的反对,导致这个方案也很难推行下去,电梯“全面复运”困难重重。

  据了解,新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早在2023年4月2日就发布实施,按照新规“当电梯的对重下方存在人员可进入的空间时,必须安装对重安全钳”‌,作为专业的电梯公司在承接业务时不应该不懂这些最基本的检验标准。

  然而采访调查中温州新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却“理直气壮”地认为安装不了“对重钳”是场地条件不具备,增砌围墙也并不侵占国有资产,这个说法令记者吃惊。

  温州新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潘先生:对重安全钳,它们以前也就一直是没有的,厂家也过来看了,它现有的尺寸没法加进去。

  维权记者:但是围栏的存在不就占用了国有资产吗?

  潘先生:不,没有占国有资产。这个是严重化了,东西还在还是国有的,个人把它占用了吗?没有个人把它占用,也还是国有的。

  记者从龙泉公寓电梯更新项目合同书上看到,乙方一栏里写着“温州新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溧阳永日电梯过程有限公司”两家单位。

  随后,记者联系了“溧阳永日电梯过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则称自己公司不可能不懂“必须安装对重钳”的规定,需要了解后回复记者。

  维权记者:你好,这边是溧阳永日(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我们这边是温州市新闻传媒中心科林工作室,龙泉公寓的电梯安装勘察是不是你们公司在进行的?

  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我们有电梯厂家也会勘察,我们项目进场也会勘察,多方面勘察。

  维权记者:你们在勘察的时候安装的时候都不知道电梯对重安全钳(人员通达的地方必须安装)新的政策是必须要有的吗?

  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我们都有的,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存在的。

  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哪个小区?

  维权记者:温州龙泉公寓鹿城区。

  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好的,我问一下。合同里面写的是你们跟温州新立(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新立科技?我查一下好吧。

  截止发稿前记者并未等来溧阳永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后的结果,也无法再拨通对方的电话。

  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品新律师认为两家公司作为共同乙方,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共同担责,建议业主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陈品新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如果合同的本意是让一个有资质的单位作为总包方,但通过“共同乙方”的形式,将核心的安装工作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者由无资质单位实际主导施工,则构成违法。

  此外,合同必须明确“共同乙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对外联络机制以及对甲方(采购方)的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这里两家公司作为共同乙方,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共同担责。但如果约定模糊,极易导致责任推诿,引发纠纷。建议业主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聚祺律师所 党支部书记、副主任 胡建克律师认为在电梯井下方设置行人不能通行的隔离区,侵犯他们权益,容易导致新的矛盾发生。

  胡建克律师:根据业委会、物业公司(甲方)跟两家电梯公司(乙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作为合同相对方的乙方是作为联合体进行招标,其联合体内部的职能划分与业委会、物业公司无关。如出现违约责任,应当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

  从承诺书内容上看乙方确实在安装过程中存在着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虽然只要在电梯井下方设置行人不能通行的隔离区,同样可以通过验收,但是该做法会导致原本地下车库的车位因设置围墙的方式而无法使用,这种补救措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会导致新的矛盾产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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