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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日报 2021-12-10 19:10:39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计划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明确“十四五”期间全市将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3.1万套(间)。

  其中,鹿城、龙湾、瓯海、瑞安等人口净流入的区(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洞头、永嘉、平阳、苍南、龙港、乐清等其他重点发展县(市、区)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文成、泰顺也要结合实际,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次实施意见明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需符合三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在建设标准上,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在租金标准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实施意见还明确支持各地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我市此次出台相关政策,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实现新市民、青年人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稳、租得好。

本文转自:温州新闻网 66wz.com

温州淘房网 编辑:孙晓青责任编辑:董晶亮监制:张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