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2018年度(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那么,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呢?跟着小编往下看~
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存比例按12%执行。
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2017年全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7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
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7年月平均工资
如低于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709元计算;
如高于18544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8544元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对原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其所辖非公企业职工以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可继续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合力助企强工实施意见的请示》(温公积金〔2014〕57号)有关要求执行,即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
特殊单位和职工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或者缓缴。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审核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我市的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1660元/月。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县(市),有关分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结合津补贴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促使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到位。
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709元(2017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81.25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6181.25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6181.25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并全额缴存。
其他事项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工资项标准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待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中央、省属等单位缴存。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我市的单位,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二次会议纪要(〔2017〕1号),暂停执行“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可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的规定。按照本市单位有关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渠道
申报渠道。各分中心、管理部要在单位网厅、柜面同步启动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缴存单位通过单位网厅、书面两种方式申报,以单位网厅申报为主,单位网厅申报不了可书面申报。
2018年6月30日市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进行结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当天挂牌的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结息后,利息要于次日计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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