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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不配合建充电桩将被罚分

2015年08月06日 18:20:29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民购买电动车后,常担心小区物业不配合自己建设充电桩,以后这一担忧将在很大程度上得以解除。7月9日上午,市科委相关负责人透露,物业若不配合充电桩建设将被罚分,情节严重者还将予以曝光。

  为鼓励更多市民购置电动车,为市民解除充电难这一后顾之忧,北京市出台了《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其中规定物业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查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走向,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若物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要对其责令改正,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分别计分1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予以公开曝光。

  截至6月底,全市已有600多辆电动车上牌,本月底预计达到1000辆,除建成300多个自用充电桩外,本市还将积极推动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本市正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加油站、高校、科技园区、高速服务区、桥下空间、电力公司售电窗口等处的充电桩建设。如全市具备加油充电一体化改造的500个加油站,将逐步增加充电桩数量。本市还要求销售电动车的4S店必须建设两个快速充电桩和两个慢速充电桩,目前已有47个4S店共计建成充电桩300余个,这些都将逐步向社会开放。

  另据了解,全市10个远郊区县中已有9个开始推广电动出租车,共计车辆1600辆,今年将再增加800辆,到2017年,全市电动出租车数量将达到5000辆。

  附:

   《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

  京建发〔2014〕2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推动本市新能源小客车发展,现就推进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

  二、安装自用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

  三、安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小区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造成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下列工作,不得借机收取费用:

  (一)指定专人配合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和属地供电公司勘察现场;

  (二)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

  (三)配合安装单位现场施工;

  (四)配合办理用电变更手续。

  五、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

  六、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安装自用充电设施,或向购车人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依照《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58号)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分别记1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开曝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投诉受理邮箱:bjwyjb@163.com。

  七、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属地区县民防主管部门。

  八、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7月1日

[编辑: 温州淘房网]
关键词:不配 配合 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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