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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件“以人查房”案件获支持 男子状告住建委胜诉

2015年07月29日 11:38:12 来源:现代快报
原标题:查父亲生前房产遭拒 南京一男子状告住建委赢了

  快报讯(记者张玉洁)离异的父亲突然去世,小陈到住建部门查询父亲名下有多少房产,却因“不得以人查房”的规定遭拒。于是他将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允许他查询父亲名下房产。鼓楼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小陈胜诉。据了解,这是南京首个要求“以人查房”获得支持的案件。

  2006年,小陈的父母就离异了,此后他一直跟着母亲生活,而父亲也没有再婚。去年5月,父亲突然因病去世,作为家中独子的小陈,自然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

  由于多年没与父亲一起生活,小陈对父亲有多少财产并不了解,而且父亲走得突然,没有留下遗嘱。小陈听说,父亲名下有几套房子,于是他来到南京市房产档案馆,想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

  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因为公民的财产是个人隐私,需要持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相关司法文书,才能查询。

  弄不清财产,就没办法办理继承遗产的手续。因此,小陈将南京市房产档案馆所属的住建委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允许自己查询相关资料。今年6月,鼓楼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法庭上,小陈表示,作为父亲财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他对相关财产情况拥有知情权。如果因为住建委的拒绝,导致他无法查询父亲的全部房产信息,进而导致他无法继承全部财产,这也侵犯了他的继承权。

  对于小陈的诉讼请求,住建委表示,申请查询房屋登记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房屋产权证编号或者房屋的具体位置才行,不能简单地以姓名或者身份证为查询条件。小陈仅以父亲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这才拒绝了他的申请。

  不过住建委方面也表示,如果仅仅以小陈父亲的姓名作为检索条件,可以查询到他名下位于南京老城区范围内的房屋信息。也就是说,“以人查房”是可以实现的。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是父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亲名下房产的多少,与小陈的继承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小陈享有查询父亲生前名下房屋信息登记的主体资格和权利。而且根据他父亲的姓名,能查到名下房产。

  据此,法院认为“以人查房”不应成为小陈查询房产信息的限制条件。近日,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南京市住建委允许小陈查询他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

  据了解,这是南京首个要求“以人查房”获得支持的案件,该判决突破了现有“以人查房”的限制,明确了继承权人查询房产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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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查房 案件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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