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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多万拍下厂房却无法过户 都怪法院“拍错”了对象?

2015年07月21日 08:28:24 来源:现代快报
原标题:300多万拍下厂房却无法过户 都怪法院“拍错”了对象?

  2012年2月底,南京溧水人张峰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了一处面积2000多平米的厂房,程序也走完了,但事后不久溧水区法院中止办理过户。张峰认为,自己是按程序拍卖获得,法院作为委托方,应该配合办理房产和土地等过户手续。

  法院对此解释,拍卖后,有“案外人”提出异议,认为拍卖行为不合法,法院重新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目前法院正在做相关协调处理工作。

  现代快报记者孙玉春文/摄

  竞拍成功却遭遇法院“中止”执行

  2012年2月5日,张峰获悉,溧水区法院委托天诚拍卖公司于当月拍卖一处厂区及土地使用权。他参加拍卖,以305.22万元竞买成功,标的物:永阳镇中山村独山铺1号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2810.84平米,土地使用权面积2001.3平米,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2012年3月7日,溧水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张峰所有,张峰应持裁定书30日内到区房地产管理所和区国土局办理过户手续。

  但随后,张峰遭遇了执行“中止”。按相关程序,法院裁定可以过户后,应由执行法官带张峰去办理房产和土地过户手续。可法院却没有立即实施。不久,法院“中止”了裁定的执行。

  被拍卖企业法人代表的父亲有异议

  原来,这处被拍卖的厂房和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溧水金星机械厂,该企业因为无力还债,被法院拍卖。裁定下发后,企业法人代表黄唯的父亲黄全平提出异议。

  他认为,机械厂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1020.73平米及2001.3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其余无房产证的房屋系黄全平等人的承包田和附属用房,部分厂房建在黄全平承包地上。法院将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不合法。法院“拍错”了对象。

  理由

  部分拍卖地块是租用村民的集体土地

  张峰及其代理律师对此不认可。律师张伟称,在处理此前的债务纠纷时,黄全平一直参与,如有异议,应事前就提出来。

  张伟认为,这块土地起初是1995年左右黄全平等人创办的机械厂,后为扩大经营,在1996年租用其他几位村民的集体土地共计7.49亩。近日,现代快报记者向中山村书记徐某当面核实,他称,当初村里同意黄全平租用土地,支持其企业发展。

  2007年,机械厂办理了3亩土地的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当年,黄全平名下的两幢房屋,也作价30万元入股金星机械厂。2010年5月5日,黄全平将金星机械厂转让给黄唯。律师认为,拍卖的2810.84平米厂房中,的确只有1020.73平米是有证的,但是法院拍卖的只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没有涉及除了2001.3平米以外的集体土地。

  国土所:集体建设土地可转为国有土地

  法院为何中止帮张峰过户?在溧水区法院向区人大信访科的报告中,提到根据《土地法》等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禁止转让或严格限制转让的,本案被拍卖的房地产是一个整体,不宜分割。

  永阳镇国土所一位负责人表示,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混合,租用其他村民土地建企业,这是以往小企业常见的现象。如严格执法,那些无证房屋就得作为违建拆除。在2008年国土部普查中,所有建有房屋的集体土地,都划为集体建设用地。地方也不会拆除这些房屋。像金星机械厂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可以到国土部门办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竞拍人:企业所在地块有拆迁计划出台

  现代快报记者也联系了黄全平,他没有做任何回应。

  据了解,黄全平在2012年5月—7月间,分批一共拿出340万元交到法院,其中本金和利息共275万元直接还给了当初的债主。剩下的65万元准备作为补偿给张峰,并要求张峰将拍卖款305万元从法院领回,但遭到拒绝。

  张峰表示,希望法院尊重当初的拍卖决定和结果,黄全平提出异议,是与企业所在地块后来有拆迁计划出台有关。法院在2015年2月正式裁定,撤销此前做出的拍卖及拍卖过户裁定。但法院表示会继续协调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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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厂房 过户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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