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实施
(九)按上述目标任务,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对本省(直辖市)内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初审并推荐2-3家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于今年6月30日前将创建示范开发区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上报文件、创建示范开发区的建设方案及相关发展规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审核和必要的实地调研,择优选取相关开发区,授予示范开发区称号,向社会公告后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四、监督管理
(十一)各示范开发区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示范开发区,予以通报表彰。
(十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示范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开发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同时,根据长江经济带各省(直辖市)的发展情况,适时对示范开发区的规划布局进行调整完善。
五、组织保障
(十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推动长江经济带产业转型升级和分工协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示范开发区建设和规范发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