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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实施细则听证会召开:公租房退出门槛 能否适当放宽

2015年06月30日 10:38:41 来源:南方网

  南方日报讯(记者/罗文范)什么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公租房的退出机制是什么?6月29日,珠海市住规建局召开《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听证会,企业、市民代表等十余人纷纷发表意见。

  有代表认为,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基数本来就低,每个月收入1800元,再增长30%也才增加480元,综合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应该规定这些家庭的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30%以上才退出公租房。

   “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保障标准应超30%”

  与会代表对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予以关注。《细则》规定,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在保家庭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过渡保障线,应核发《保留住房保障资格通知书》,将住房保障资格保留至资格定期复核期限届满时,经资格定期复核仍不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及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

  市人大代表林桂合认为,珠海对公租房在保家庭每3年进行定期资格复合,上述规定对连续12个月超出过渡保障线的家庭依然保留其住房的资格,这可能会出现“开着宝马住公租房”现象的产生。

  对此,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保家庭的收入时刻处于变动之中,如果连续12个月超出保障线的家庭就要清退,这将导致公租房的居住对象不稳定,不利于后续的管理工作。制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给在保家庭一个过渡期。

  那么这些家庭收入提高后,租金会不会随之变化?该负责人回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在保家庭因经济状况变更,家庭人均收入增加额在保障标准20%(含本数)以内的,仍按照原保障标准类别保障。已享受家庭分类收入豁免系统优惠的,不得重复享受。

  来自华发集团的代表叶向阳则认为,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基数本来就低,每个月收入1800元,再增长30%也才增加480元,综合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应该把增加额定在30%以上才合理。

  应明确界定中小户型标准

  来自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周彬学则对公租房户型的划分表示关注。他表示,《细则》规定政府可以利用市场中小户型的社会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但对于中小户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会给后续的操作带来不便。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回应,该局此前曾规定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为中小户型,但如果严格按照这类标准,可能会收集不到足够的房源。“如有些房子刚好91平方米,这个就不好界定。”该负责人说,对于中小户型的规定,该局还在讨论之中。

  另外,《细则》提出,在保家庭承租的社会房源,其业主在在保家庭承租期间,政府按每月50元发放住房维修补贴。租期累计每满三年可额外享受一次性1000元的住房维修补贴。周彬学认为,每个区域的工程造价不同,建议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编辑: 温州淘房网]
关键词:租房 实施细则 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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