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温州淘房网 > 房产资讯  > 正文

开发商向顺义区政府申请“退货” 区长出庭答辩土地案

2015年03月25日 08:30:24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顺义区长出庭答辩土地案

  本报讯14年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原本打算建设养老中心,但后来土地被规划为绿地,开发商向顺义区政府申请“退货”,但被区政府以信访的形式转交给了顺义国土分局处理。认为顺义区政府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商将区政府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该案在四中院开庭审理,顺义区区长卢映川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四中院副院长程琥作为审判长审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1999年至2000年间,台商林女士计划修建一座养老活动中心,并与顺义区规划委员会(下称规划委)某下属企业签订了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2000年3月,原告取得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双方交付土地。

  原告称,由于政府及规划修改的原因,取得土地后一直未能用于养老活动中心建设项目。现涉案土地规划为绿化用地。“我方的诉求就是请政府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再针对土地上的房屋给我们补偿。”原告表示,土地闲置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4年10月,原告向顺义区政府提交申请,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征收,随后被转交顺义国土资源分局处理,2015年1月,原告收到分局作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顺义区政府将申请转交给国土分局处理,且以信访信件的方式交由政府所属部门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程序不当。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第一条、第二条情形分别为“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原告认为,涉案土地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顺义区政府应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被告认为,该法条中有“可以收回”四个字,“首先,政府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是选择性的,不是必须的。”

  被告答辩到这一点时,较少发言的顺义区区长卢映川补充说,“目前这块地仅仅是规划绿化用地,即还没有实施,仅仅是一个编制,这个编制对涉案地块目前的使用没有影响。”但是他也承认,“这对原告未来对涉案土地的开发有影响。”

  昨日,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审过程中,还有数位市人大代表,以及顺义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旁听。

  据了解,截至3月20日,四中院已受理各类案件336件。其中,行政案件200件,约占案件总数的60%,凸显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另外,民事案件有107件,执行案件有15件,刑事案件有14件,各类案件均呈持续上涨态势。

[编辑: 温州淘房网]
关键词:开发商 顺义区 区政府
转发到:温网微博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跟帖评论服务自律规则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温州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