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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62”和“众创空间”下的产业地产

2015年02月05日 09:44:36 来源:搜狐焦点产业新区
原标题:“43、54、62”和“众创空间”下的产业地产

  搜狐焦点产业新区2014年新政频出,就产业园区行业而言,43、54、62号文的出台可以说撼动了行业根本,但这仅仅是在原有政策基础上的变化。2015年伊始,“众创空间”概念提出,创新创业新政浮现,产业园区变革将起。

  2014年10月份,由国务院颁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及其发展方向提出明确要求,受此影响最大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的投融资平台,具有地方投融资平台性质的园区开发公司受此影响。

  《意见》从金融层面理清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融资关系。43号文建立了“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

  2014年11月份,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明确指出,促进国家级经开区转变发展方式。

  《意见》提出,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同社会资本共办“区中园”。

  《意见》提出, “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意见》给对开发区的未来发展方式给出了转型方向,即“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

  2014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当前在产业园区中被广泛使用的“优惠”利器进行了严格规范。

  《通知》提出,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同时,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同时,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通知》从税收方面规范了园区招商的路径。提出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提出构建面向人人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众创空间”,在创客空间、创新工厂等孵化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与此同时,要加大政策扶持。适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简化登记手续,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

  “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为园区未来创新发展打下基石。在这个众创空间中,市场调节需求,政府提供服务,人人都可以是创造者和受益人。

[编辑: 温州淘房网]
关键词:众 空间 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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